2025年7月4日21时左右,江苏镇江一名61岁女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外出途中发生意外。车辆行驶至当地某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路段时,在经过一处坑洼区域后失去平衡,随后撞向道路旁的行道树,驾驶人倒地跌入树边水沟。经路人发现并报警求助后,女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但当晚因伤势严重未能抢救成功。

事发后,家属认为事故与道路状况存在关联,随后将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用、精神损害抚慰及车辆损失等,共计1494410元。

案件资料显示,事故发生后,交管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。结果发现,非机动车道上存在一处水泥坑洼,约宽20厘米、深5厘米左右。同时,该路段虽然安装有照明设施,但夜间整体亮度相对有限。

随后,交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经过及车辆痕迹进行分析鉴定。鉴定结果认为,涉事车辆在经过坑洼位置时产生失衡情况,继而撞上路边树木,车辆表面未发现与其他车辆接触碰撞留下的痕迹。

对于这一结论,道路养护管理单位提出异议,并申请重新鉴定,但相关申请未获支持。后续复核结果同样维持原有认定意见。

在诉讼过程中,死者家属指出,道路存在明显坑洼却长期未得到修复,同时现场缺少必要提醒标识,相关管理方未尽到应有养护责任,认为道路缺陷与事故发生及人员死亡之间具有直接联系,因此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而被告方则表示,其已经履行定期巡查和日常养护职责,道路出现轻微损坏后难以做到第一时间完全修复。此外,事故原因也不能排除驾驶操作因素以及车辆自身状况等影响,因此认为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事发路面的坑洼规模足以对非机动车正常通行产生影响,而管理单位未能及时修补,也未设置明显警示设施,客观上存在管理方面的疏漏,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责任。

不过,法院同时指出,驾驶人自身亦存在较大过失。根据查明情况,其并不具备相应摩托车驾驶资格,同时在夜间光线较弱环境下行驶时,未能充分注意前方道路状况,这些因素均明显增加了出行风险。

综合考虑道路问题与驾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大小,法院最终认定,驾驶人承担90%责任,道路养护管理单位承担10%责任。

最终,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149441元,其余诉讼请求未获支持。

办案人员提醒,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巡查维护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;而驾驶人员在夜间出行时,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定,提前观察路面情况,降低意外发生风险。

作者 快讯雷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