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看似情绪化的口头指令,最终却演变成代价不菲的法律纠纷。近日,上海一宗因职场争执引发的劳动合同案件再次受到关注。一名员工在与负责人发生冲突时,被当场斥责“滚”,随后未再返岗,却因此被认定为旷工并遭解雇。案件经二审审理后,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向员工支付15.98万元人民币赔偿金,折合约9.3万令吉。

据记者梳理,涉事男子丁某于2012年4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,任综合管理部经理,双方长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。2020年5月15日,丁某因工作安排问题,在总经理办公室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。过程中,对方情绪激动,当场对丁某说出“滚”这一表述。

争执结束后,丁某自2020年5月18日起未再进入公司办公,也未就返岗事宜与公司进行沟通或处理。直到同年6月9日,公司以丁某擅自离岗、连续旷工多日为由,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。

丁某对此处理结果并不认可。他认为,自己是在负责人明确表达“滚”的情况下离开,并非主观故意旷工,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。随后,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.98万元人民币。

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,公司方面辩称,负责人当时所说的“滚”,只是情绪激动下要求丁某当下离开办公室,并非让其离开公司或停止工作。公司认为,丁某擅自不上班,构成旷工行为,解除合同合法合理。一审法院采信了公司的部分说法。

丁某不服一审结果,继续提起上诉。案件随后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。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,作出了与一审截然不同的判断。

法院查明,2020年5月15日争执发生后,公司在随后约1小时内,并未明确要求丁某返回工作岗位。5月22日,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丁某进行沟通时,也未提及返岗要求。直到5月29日,丁某主动携妻子前往公司,与负责人当面表示希望继续上班,对方给出的答复却仅为“回去等”,同样未作出明确安排。

二审法院指出,认定员工旷工的前提,是员工明知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,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。在此之前,用人单位应当明确、清晰地通知员工返岗工作。本案中,负责人使用“滚”这一表述,本身存在明显歧义,既可能理解为离开办公室,也可能被理解为终止工作关系。

在公司未明确告知返岗要求、也未采取合理管理措施的情况下,将员工未返岗的后果完全归责于员工,缺乏事实基础。因此,公司未尽到作为用人单位应有的明确告知义务,不具备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。

基于上述理由,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,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判令其向丁某支付赔偿金15.98万元人民币。

案件结果公布后,引发不少网友讨论。有观点认为,职场中管理者的情绪化语言,往往被低估其法律风险,但一旦涉及劳动关系认定,极易对员工权益和企业自身造成重大影响。也有网友感叹,这起案件堪称“一字千金”,提醒职场双方在沟通中都应更加谨慎、理性。

作者 快讯雷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