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上海一宗劳资纠纷案件近日再次引发热议。丁姓男子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,被对方当场斥责一句“滚”,随后未再回公司上班,最终却被公司以擅自离岗、连续旷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案件历经仲裁及两级法院审理,二审法院最终认定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,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5万9800元人民币,约合9.3万元令吉。

公开资料显示,丁男于2012年4月1日入职该公司,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。2020年5月15日,他因工作安排问题与公司负责人在总经理办公室发生争执。争执过程中,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,当面让丁男“滚”。事发后,从5月18日起,丁男未再进入公司上班,双方之间也未就复工问题形成明确沟通。

同年6月9日,公司向丁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,理由为其“擅自离岗并连续旷工多日”,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。对此,丁男并不认可,认为自己是在听从公司负责人的指示离开,不应被认定为无故旷职,遂依法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
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,公司方面辩称,负责人当时所说的“滚”,仅是要求丁男当下离开办公室冷静情绪,而非让其离开公司或停止履行劳动义务。公司认为,丁男擅自不返岗,构成旷工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。一审法院采信了公司的部分说法,未支持丁男的全部请求。

丁男不服判决结果,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细节进行了重新梳理。法院查明,5月15日争执发生后,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并未明确要求丁男返回工作岗位;此后,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5月22日与丁男沟通时,同样未提及返岗事宜。

直到5月29日,丁男主动携妻子前往公司,与负责人当面沟通,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恢复正常工作。但负责人仅回应“回去等”,并未作出明确复工安排。此后,公司亦未向丁男发出书面或明确的返岗通知。

二审法院指出,认定员工旷职的前提,是员工明知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,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。在本案中,公司负责人使用的“滚”一词,语义本身具有明显歧义,既可能理解为让员工暂时离开现场,也可能被理解为终止工作关系。在此情形下,用人单位负有进一步明确意思表示和管理指示的责任。

法院认为,公司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明确告知员工返岗要求,也未就工作安排作出清晰指引,不能简单将由此产生的后果归责于员工个人。综合现有证据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依法构成违法解除。

最终,二审法院作出改判,支持丁男的诉讼请求,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9800元人民币。判决结果生效后,该案也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。不少网友认为,这起案件反映出职场中情绪化语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,一句看似随口而出的责骂,背后可能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后果。也有人感叹,这正应了那句评价:在职场和法律语境中,真可谓一字千金。

作者 快讯雷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