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因一起发生在县道上的交通事故,江苏镇江一名女子不幸离世,其家属随后将道路养护单位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.441万元。近日,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道路管养单位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10%的责任,向家属支付赔偿款149441元。
据了解,事故发生于2025年7月4日21时许。61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外出,当行驶至当地某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路段时,车辆经过一处坑洼区域后失去平衡,随后与道路旁的树木发生碰撞。事故发生后,李某摔落至附近水沟中。
路人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。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,但经诊断已出现呼吸、心跳骤停,当晚经抢救无效离世。事后,家属放弃进行遗体检验,因此具体死亡原因未能通过进一步医学鉴定确认。
交管部门对现场勘查发现,事故发生地点的非机动车道内存在一处水泥路面破损区域,宽约20厘米(厘米),深约5厘米(厘米)。此外,虽然该路段设置有照明设施,但夜间亮度相对不足。
随后,相关鉴定机构针对事故过程及车辆痕迹进行了分析鉴定。鉴定结果显示,涉事车辆在通过坑洼处后发生失衡,并最终撞击路边树木,车辆未发现与其他车辆接触碰撞的痕迹。
针对这一结论,道路养护单位曾提出异议,并申请再次鉴定,但未获得支持。之后经过复核,原有事故认定结果维持不变。
事故发生后,李某的儿子赵某认为,道路长期存在坑洼且未及时修复,同时现场没有设置提醒通行人员注意的警示标识,道路养护方面存在缺陷,与母亲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因此,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用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辆维修费用等,共计149.441万元。
对此,道路养护单位表示,其已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养护工作,路面出现轻微损坏后很难做到立即发现并修复。同时,事故原因还可能与驾驶操作、车辆状况等因素有关,实际成因并不完全明确,因此不同意承担主要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涉案坑洼区域的深度和宽度已经足以对非机动车正常行驶造成影响,而管理单位长期未修补路面,也未设置相关提示标志,未能充分履行道路养护职责,存在管理方面的过失。
不过,法院同时指出,李某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。经查明,其不具备相应摩托车驾驶资格,在夜间光线条件较差的环境中骑行时,也未尽到充分观察和谨慎驾驶义务。上述行为明显增加了行驶风险。
综合考虑双方行为对事故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,法院最终认定,李某承担90%的主要责任,道路管养单位承担10%的次要责任。
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道路养护单位向家属赔偿149441元,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该案也提醒公众,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排查和消除道路隐患,保障通行安全;与此同时,驾驶人员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提高安全意识,尤其在夜间或路况复杂区域行驶时,更应保持谨慎,避免悲剧发生。